上海海关学院来华留学生招生与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谢成语发布时间:2025-09-23浏览次数:10

上海海关学院来华留学生招生与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来华留学生的行为,为来华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外﹝201850号)等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学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的教育类别分为学历教育(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我校目前招收的来华留学生的教育类别均属于非学历教育(进修生),主要指我校国际合作院校的在读本科生、学籍保留在原校、来我校短期交换学习(一学期及以内)、从我校结业时不领取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核。依据当年招生简章要求招收录取来华留学生。

第五条 学校对来华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对来华留学生的招生项目、招生计划、项目特色、课程详情、报名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学生因退学、转学而产生退费依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六条 学校将来华留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体系中,组织安排适合来华留学生的教学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安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结业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八条 学校注重对来华留学生的汉语教育和国情教育,不仅设置必修课同时也加强汉语训练。

第九条 学校开设的来华留学生课程使用英语语言进行教学。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跨文化体验、海关业务认知等。教学实践地点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来华留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管理主要的环节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日常管理、校友联系等。

(一) 招生管理。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包括招生宣传、学生选拔、来华手续、入学教育、入学保障等各环节。国际交流部牵头组织相关院系(部)、教务处、综合保障处等各部门做好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工作。

(二) 教学管理。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包括注册、培养方案或课程设置、质量监控、考核与成绩记录、结业/毕业、休学、退学等环节。教务处牵头组织国际交流部、学生处等部门及海关与公共管理学院等相关院系(部),按照本科教学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

(三)日常管理。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宿舍管理(来华留学生一般选择校内宿舍住宿)、后勤保障、纪律管控、突发事件处置等主要环节。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应纳入学校本科生管理体系。学生处、国际交流部联合组织综合保障处、留学生所属相关院系等部门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如遇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上报学生处、国际交流部主管领导,学生处、国际交流部等逐级上报学校外事工作小组,外事工作小组统一协调校内各部门和相关院系,并积极联系配合相关单位妥善处置各类各级突发事件。学校积极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学校、院系(部)、国际交流部、学生处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各院系(部)应积极引导来华留学生参加文体活动,并在必要时开展辅导;也组织和动员来华留学生参加跨校的联谊活动、文体活动、各类比赛等。

(四) 校友联系。校友联系由国际交流部牵头,协调校长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部)维持和管理来华留学生的校友关系。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部通过英文版校园网站向来华留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招生简章以及来华留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来华留学生获取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接待能力为来华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针对来华留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来华留学生的在校人数规模设立来华留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监督执行各项纪律、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来华留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条件。来华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等。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将参照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学校对来华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结业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部须于国际学生结业前15天确定待结业的来华留学生名单,并将预计毕业或结业的来华留学生个人信息、护照复印件、数码照片等材料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来华留学生结业资格,并制作成绩单和结业证书。国际交流部负责在来华留学生离校之前发放成绩单和结业证书。来华留学生须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离校出境。

第六章  涉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到校学习,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来华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来华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学校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来华留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学期(含),长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英文版仅为帮助学生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