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部规章制度目录

(一)援外培训项目管理文件(商务部)3

1、商务部对外援助培训培训指导方案3

2、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援发【2010】241号)16

3、商务部关于印发《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援发【2010】83号)27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援助培训项目评估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1】63号)39

(二)援外培训项目财务文件(财政部、商务部)47

1、对外援助项目经济技术咨询实施管理办法(【2000】外经贸援发169号)47

2、《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 2007 526号57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64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商财字〔2008〕65号)70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商财字〔2008〕164号)81

6、关于执行公务机票管理后援外培训学员国际中转费发放标准的复函(商援外司函[2014]872号)93

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援外培训项目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财函【2011】1187号)94

8、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援外培训参观考察交通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商办财函﹝2012﹞1127号)97

9、关于加快办理援外培训财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财外经函[2013]903号)99

(三)商务部培训中心文件111

1、关于发布《商务部对外援助培训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手册》(2010年8月修订版)的通知(商培训字【2010】111号)111

2、关于印发《商务部培训中心对外援助培训项目检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培训字【2018】188号)176

3、关于印发《商务部培训中心对外援助培训项目实施日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培训字【2018】187号)218

4、关于印发《商务部培训中心对外援助培训项目文件归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培训字【2018】189号)237

5、关于发布《对外援助培训安全生产和风险防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商培训字【2019】197号)251

6、关于发布《援外培训项目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商培训字【2019】198号)259




(一)援外培训项目管理文件(商务部)

1、商务部对外援助培训培训指导方案




2、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援发【2010】241号)



3、商务部关于印发《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援发【2010】83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援助培训项目评估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1】63号)




(二)援外培训项目财务文件(财政部、商务部)

1、对外援助项目经济技术咨询实施管理办法(【2000】外经贸援发169号)


对外援助项目经济技术咨询实施管理办法

(内部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和技术保障机制,规范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的经济技术咨询工作,保证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项目的经济技术咨询工作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归口管理。

第三条   外经贸部通过择优遴选的方式分别委托有资格的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受托咨询企业)承担援外项目的各类经济技术咨询任务。受托咨询企业在外经贸部的授权范围内对受托咨询任务承担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限。

第四条   援外项目的经济技术咨询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援外项目受托咨询企业的资质、

职责、权限和工作原则


第五条   承担援外项目各类经济技术咨询工作的受托咨询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同类经济技术工作的最高业务资质或咨询资质。

3.具有完成受托咨询工作所必需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和经济能力。

4.具有援外项目或国外项目同类经济技术工作的业务经验或咨询经验。

第六条   受托咨询企业对受托的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任务承担以下主要职责和义务:

1.投入必要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和财力,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独立进行技术研究和经济分析,按外经贸部规定的时限及时提出咨询意见和结论,并在经济和技术上对咨询意见和结论负终身责任。

2.对外经贸部负担最大诚信和合理谨慎的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在援外项目中包含的国家利益和受援国权益。

3.在执行受托咨询任务期间,对被咨询方实行严格回避制度,非经外经贸部同意不得与被咨询方发生任何形式的联系。

4.对受托咨询任务范围内所涉及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负担严格保密的义务,非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将有关经济技术咨询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5.在受托咨询任务范围内自觉接受外经贸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受托咨询企业在承担的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任务范围内享有以下权限:

1.有权获知或要求披露与受托咨询任务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    

2.在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有权独立提出咨询意见或结论。

3.有权拒绝对业务工作任何形式的干扰和不正当影响。

4.有权按本办法规定获取并自行支配完成经济技术咨询任务所得的正当收益。

第八条   受托咨询企业在承担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任务的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咨询业务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三章  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第九条   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经济技术咨询;

2.一般物资援助项目(以下简称一般物资项目)经济技术咨询;

3.援外项目其他经济技术咨询。

第十条   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成套项目经济技术咨询

1.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评估

2.方案设计评审

3.设计审查    

(1)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

(2)施工图复审   

4.施工招(议)标经济技术咨询

(1)编制并提供招(议)标文件  

(2)编制参考标底

(3)评标咨询

5.贯标项目质量体系第二方监控审核

6.合同价审查

7.施工期间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专项审查

8.施工和保修期间质量问题专项评估

9.工程损失专项评估

10.工程投资审计

11.中期质量检查

12.竣工验收

(二)一般物资项目经济技术咨询

1.配单经济技术咨询

2.评标咨询

3.合同价审查

(三)援外项目其他经济技术咨询

1.援外项目追溯性评估   

2.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合同价审核及调整审核

3.各类援外项目出国团组费和国内接待费审核和调整审核


第四章  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的实施步骤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按如下基本步骤和程序实施:

1.外经贸部根据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的个案情况择优选定受托咨询企业,出具咨询委托书或与受托咨询企业直接商签相应的经济技术咨询合同,列明咨询内容和时间要求等。

2.受托咨询企业根据外经贸部的要求进行咨询准备,主要包括:

(1)列出与咨询任务相关的参考资料搜资清单。

(2)投资清单中应由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径向有关部门搜集;应由被咨询方提供的资料一律通过外经贸部搜集,或在征得外经贸部同意的情况下径向被咨询方搜集。  

(3)针对咨询任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经济技术调研并拟定处理方案,必要时报外经贸部审核。

3.受托咨询企业独立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提出咨询意见和结论,并编制咨询报告一式三份,经内部审核并签章后正式报送外经贸部。

4.如外经贸部对咨询意见和结论有疑问,将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如咨询意见和结论存在明显错误和其他原则性问题,外经贸部以书面形式指出问题和提出整改要求后可将咨询报告退回重新研究。

5.受托咨询企业对外经贸部的质疑应负责予以解释和澄清;对退回的咨询报告应负责全面整改并重新编制。

6.如外经贸部对受托咨询企业的咨询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邀请有权威的第三方专家对咨询意见和结论进行最终审核。


第五章  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的取费标准

    

第十二条  援外项目各类经济技术咨询任务的取费标准统一按附表1至附表8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完成咨询任务,外经贸部要求受托咨询企业派遣人员出国调研时,将按援外项目临时出国团组费用标准另行支付出国人员费。 

第十四条  附表1至附表8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咨询业务的取费,由外经贸部与受托咨询企业参照附表l至附表8中相关费用标准协商确定。



第六章  经济技术责任


第十五条  如受托咨询企业在承担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任务的过程中存在搜资的重大失误,或不能正确运用技术手段和科学分析方法,或违反最大诚信和合理谨慎的义务,致使咨询意见和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外经贸部除扣减或拒付经济技术咨询费外,将取消其承担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任务的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如受托咨询企业在承担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任务的过程中,违反保密义务,向除外经贸部以外的第三方泄露与咨询相关的文件、资料或信息;违反回避制度,与被咨询方勾结,抬高项目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外经贸部除扣减或拒付经济技术咨询费并责成该受托咨询企业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技术责任外,将取消其承担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任务的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合同


    第十七条  为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外经贸部将与受托咨询企业签订援外项目经济技术咨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咨询项目名称 

    2.咨询内容和要求

    3.完成咨询任务的质量标准和时间

    4.咨询费用和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出具证明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免除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仅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时,不解除合同的其余部分的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文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内部试行,(1995)外经贸援发第298号文颁布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经济技术咨询内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对外援助项目经济技术咨询工作取费标准


[特别说明]

本取费标准中凡采取幅度费率计费的内容,在具体使用时统一按如下公式换算实际计费费率:

 实际计费费率=标准下限基数对应的费率-[(实际计费基数-标准下限基数)÷(标准上限基数-标准下限基数)]×(标准下限基数对应的费率-标准上限基数对应的费率)



附表1:

成套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费取费标准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

序号计费基数(工程投资估算额)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可行性研究评估费(%)

11000以下0.30.15

21000(含)-30000.3-0.200.15-0.10

33000(含)-50000.20-0.150.10-0.08

45000(含)-100000.15-0.100.08-0.06

510000(含)-150000.10-0.080.06-0.05

615000(含)-200000.08-0.070.05-0.04

720000(含)-300000.07-0.060.04-0.03

830000(含)以上0.060.03


附表2:

成套项目方案设计评审咨询费取费标准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

号计费基数

(审定的投资估算)方案设计评审咨询费率(%)

总费率(按工程

等级分两档)其中分项工作内容和所占比例(合计100%)

特级或一级二级以下

11000以下0.250.20招(议)标

阶段的方案评审获选方案修正阶段的方案评审与受援国商定设计方案阶段的方案

评审

21000(含)-30000.25-0.150.20-0.13

33000(含)-50000.15-0.130.13-0.10

45000(含)-100000.13-0.080.10-0.07

510000(含)-150000.08-0.060.07-0.05技术咨询经济咨询技术咨询经济咨询技术咨询经济咨询

615000(含)-200000.06-0.050.05-0.0425%15%20%10%20%10%

720000(含)-300000.05-0.040.04-0.03

830000(含)以上0.040.03

说明:如使用标准图集或复用设计的投资内容超过总投资的30%(含)、且使用标准图集或复用设计超过3次(含),该项目方案设计评审咨询费统一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





附表3: 

成套项目设计审查咨询费取费标准


 [3-1]设计审查取费标准

工程等级按概算设计费(不含设计代表和编制招标文件等其他费用)的固定比例计取

按概算设计费总额(万元人民币)分四档

100以下100(含)-300300(含)-500500(含)以上

特级或一级18%18%-13%13%-9%9%

二级(含)以下15%15%-9%9%-7%7%

说明:“概算设计费”系指审定概算为基数计算的设计费金额,与该项目实际设计费的计算结果无关。


[3-2]设计审查主要分项工作取费标准

主要分项工作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休整后复审概算审查施工图复审

占上述设计审查工作取费标准的固定比例 (合计100%)40%10%30%20%




附表4:

成套项目施工招(议)标经济技术咨询取费标准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

号计费基数(按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价)分项工作取费

编制并提供招(议)标文件经济技术咨询费率(%)

招标文件议标文件总费率分项工作内容和所占比例

1500以下20000元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1.0编制参考标底(含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等)评标咨询并提交评标报告追加经济技术咨询

(如有)

2500(含)-10001.0-0.8

31000(含)-30000.8-0.6

43000(含)-50000.6-0.5

55000(含)-100000.5-0.35

610000(含)-2000030000元人民币8000元人民币0.35-0.360%40%10%

720000(含)-300000.3-0.25

830000(含)以上0.25

说明:一、编制并提供招(议)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份数,招标项目不超过10套,议标项目不超过5套;如超过规定套数,每套可按200元人民币加收工本费。

二、如使用标准图集或复用设计的投资内容超过总投资的30%(含)、且使用标准图集或复用设计超过3 次,该项目招(议)标经济技术咨询费率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

三、评标咨询并提交评标报告一项,如评审标数低于3标,则按该项取费标准的70%计取。





附表5:

成套项目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简称贯标)第二监控审核工作取费标准

号贯标质量体系监控

审核工作内容分 项 工 作 取 费 标 准

计 费 基 数费 用 标 准

1质量计划评审按受托专家实际工作的总人日数计取2000元人民币/人日

2施工前贯标培训在北京组织根据参训人员总人数分三档,按培训总人日数计取12人(含)以下250元人民币/人日

12-24(含)200元人民币/人日

24人以上150元人民币/人日

其     他参训人员来京的差旅、住宿、伙食和资料费自理

在地外组织分两档,按培训总人日数

计取20人(含)以上100元人民币/人日

20人以下150元人民币/人日

其     他专家前往外地培训的差旅、交通、住宿、伙食费等以及培训场地租赁等费用由受训单位支出

3国内采供、储运要素

第二方审核按受托专家实际工作的总人日数计取2000元人民币/人日

4施工现场中期或竣工质量体系第二方审核和验收出国团组费按援外临时出国团组取费标准执行

质量体系

审核费按项目投资规模(万元人民币)分四档固定取费1000(含)以下20000元人民币

1000-5000(含)40000元人民币

5000-10000(含)50000元人民币

10000以上70000元人民币

说明:如承担中期或竣工质量体系第二方审核验收的独立认证评审机构合并承担中期质量检查或竣工验收任务,统一按附表八规定的中期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取费标准计费,此外,可另按上述规定标准的30%计取质量体系审核费。





附表6:

成套项目施工期间和保修期间专项经济技术咨询费取费标准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

号计费基数

(按送审金额)合同价审查计费

费率(%)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专项审查计费费率(%)施工和保修期质量

问题专项评估计费

费率(%)工程损失专项评估

计费费率(%)工程投资审计计费费率(%)

内部合同价对外合同价技术咨询经济咨询技术咨询经济咨询技术咨询经济咨询

1100(含)以下0.450.300.420.400.420.400.420.400.25

2100-500(含)0.45-0.400.30-0.250.42-0.360.40-0.320.42-0.360.40-0.320.42-0.360.40-0.32

3500-1000(含)0.40-0.350.25-0.220.36-0.320.32-0.280.36-0.320.32-0.280.36-0.320.32-0.28

41000-3000(含)0.35-0.280.22-0.150.32-0.220.28-0.180.32-0.220.28-0.180.32-0.220.28-0.180.025

53000-5000(含)0.28-0.220.15-0.110.22-0.160.18-0.140.22-0.160.18-0.140.22-0.160.18-0.14

65000-10000(含)0.22-0.140.11-0.080.16-0.110.14-0.090.16-0.110.14-0.090.16-0.110.14-0.09

710000-20000(含)0.14-0.090.08-0.050.11-0.070.09-0.060.11-0.070.09-0.060.11-0.070.09-0.060.010

820000-30000(含)0.09-0.070.05-0.040.07-0.060.06-0.050.07-0.060.06-0.050.07-0.060.06-0.05

930000以上0.070.040.060.050.060.050.060.05

说明:一、如使用标准图集或复用设计的投资内容超过总投资的30%(含),且使用标准图集或复用设计超过3次(含),该项目合同价审查费率按上述的70%计取。

二、合同价审查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凡先审内部合同价的,原则上不再另审对外合同价;如先审对外合同价并由同一家咨询企业继续承担内部合同价审查任务的,内部合同价审查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取。

三、同一项目的技术咨询和经济咨询由同一家咨询企业承担审查时,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




附表7:

一般物资援助项目经济技术咨询费取费标准


[7-1]经济技术咨询费率表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                                   

号计费基数(按物资项目内包合同价)配单经济技术咨询费率(%)评标咨询费率(%)

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

1100(含)以下0.400.450.500.200.220.25

2100-300(含)0.40-0.300.45-0.350.50-0.400.20-0.150.22-0.170.25-0.20

3300-500(含)0.30-0.250.35-0.300.40-0.350.15-0.120.17-0.150.20-0.17

4500-1000(含)0.25-0.200.30-0.250.35-0.300.12-0.100.15-0.120.17-0.15

51000-3000(含)0.20-0.100.25-0.150.30-0.180.10-0.050.12-0.070.15-0.09

63000-5000(含)0.10-0.080.15-0.110.18-0.120.05-0.040.07-0.050.09-0.06

75000-10000(含)0.08-0.060.11-0.080.12-0.090.04-0.030.05-0.040.06-0.04

810000-20000(含)0.06-0.040.08-0.060.09-0.070.03-0.020.04-0.030.04-0.03

920000以上0.040.060.070.020.030.03

说明:一、一类物资:粮油、糖、棉、肉等农副产品。

          二、二类物资:建材、日用品、纺织、服装、自行车、缝纫机、摩托车、文教用品、办公用品(含电脑)、药品和医疗器械、各种汽车

          三、三类物资:机床、通用机械、粮油机械、农业机械、建筑机械、工程机械、地质机械、轻

工机械、消防器材、电工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 矿山机械、水利机械、发电设备、邮电通讯。

[7-2]咨询费率修正表

物资项数1-1011-3031-100101以上

修正系数0.60.81.01.2




附表8:

对外援助项目其他经济技术咨询取费标准


号其他经济技术咨询工作内容取费标准

计费基数费用标准或费率(%)

1中期质量检查或竣工验收出国团组费按援外临时出国团组取费标准执行

检查或竣工验收报告费按项目规模(万元人民币)分为四档

取固定费用1000(含)以下20000元人民币

1000-5000(含)40000元人民币

5000-10000(含)50000元人民币

10000以上70000元人民币

2援外项目追溯性评估以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价(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分档费率计取1000(含)以下0.15

1000-3000(含)0.15-0.10

3000-5000(含)0.10-0.07

5000-10000(含)0.07-0.05

10000-20000(含)0.05-0.035

20000-30000(含)0.035-0.03

30000以上0.03

3(1)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合同价审核及调整审核

(2)各类援外项目出国团组费用审核和调整审核以送审金额(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分档费率计取100(含)以下0.42

100-500(含)0.42-0.36

500-1000(含)0.36-0.32

1000-3000(含)0.32-0.22

3000-7000(含)0.22-0.16

7000-10000(含)0.16-0.11

10000以上0.11





2、《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 2007 526号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财行〔2007〕526号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管理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相当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作、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六条  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组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整。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单位根据第五条确定的系列级别结合军队的职级套定。

第七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管理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196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166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142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12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104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9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830美元。

上述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5%的国外津贴。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7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64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54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建设项目下的技术工人,国外平均月收入标准为850美元,不再区分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等。该标准作为承包企业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具体发放标准由承包企业根据技术工人的业绩和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确定,但实际发放给技术工人的最低国外月收入不得低于500美元。

第八条  援外医疗队临床医护人员享受医疗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美元。

第九条  现役军人在执行援外任务期间,国内应享受的专业岗位津贴照常发放,按照军队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艰苦程度,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在一至五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分别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80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000美元。

第十一条  援外项目位于偏远地区,条件更为艰苦,与驻在国(地区)普遍水平相比悬殊较大的,主管部门在书面征求驻在国(地区)使(领)馆意见并报经财务部批准后,可将该地区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上调一档执行。

第十二条  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驻外使领馆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继续执行援外项目的援外人员也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美元。经批准,驻外使领馆停发战乱补贴时,援外人员战乱补贴也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三条  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计发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30日计算。

第十四条  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如需发放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五条  援外人员因公临时回国、赴第三国出差以及回国或赴第三国探亲的,其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因公临时回国期间,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出差15日以内(含15

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15日的,按出差实际天数停发国外津贴。

(二)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赴一至五类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照常发放;赴非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

(三)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公费回国探亲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期限为两个月。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单位负担,探亲期间,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工作满十二个月后可自费回国探亲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期限为一个月。探亲期间,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援外人员放弃公费回国探亲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的,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其配偶可公费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派遣单位提供生活费补助400美元;但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派遣单位不提供生活费补助。

第十八条  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的(包括援外人员公费、自费探亲以及援外人员配偶公费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第十九条  援外人员的部分医疗费已包含在国外津贴中,其执行援外任务期间发生的按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包括24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以上至600美元的(包括600美元),其中的24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240美元的部分由个人负担30%,派遣单位报销70%;

(三)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600美元以上至6000美元的(包括6000美元),其中的600美元按照上(一)、(二)处理,超过600美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5%,派遣单位报销95%;

(四)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其中的6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处理,超过6000美元的部分由派遣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和防疫费用由派遣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因公负伤的,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等由派遣单位全额报销;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受伤的,责任方给予的赔偿归个人,个人须偿还派遣单位为此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补药等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援外人员在驻在国(地区)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膳食的,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

第二十四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包括因工负伤)全休的,连续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天,超过45天的,应调回国。在国外病休期间,国外津贴补贴照发。

第二十五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3000元人民币。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承包制成套建设项目的技术工人,其技术服务补贴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每人每月1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援外人员出国自费购汇数额及购汇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援外人员赴、离任确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

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蚊剂的费用;

3.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

1.出国制装费和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

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

3.在国外学习语言、技能和参加学历教育等的一切费用;

4.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5.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6.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用费;

7.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援外人员的派遣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提供有必要的协助。军队于1998年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执行援外任务的现役军人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贴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受援国政府赠送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向个人收取费用,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十一条  承包制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是落实我国对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保质按期完成援外项目。

第三十二条  我派遣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的生活待遇办法将另行制定,不再套用援外人员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1]3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施艰苦地区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一、一类(37个)

亚洲(8个):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买、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

非洲(7个):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欧洲(10个):土库曼斯坦、波兰、革但斯克、波黑、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敖德萨、格鲁吉亚;

美洲(10个):巴拿马、苏里南、古巴、圣卢西亚、秘鲁、瓜亚基尔、巴兰基亚、多米尼加、格林纳达;

大洋洲(2个):斐济、萨摩亚。

二、二类(31个)

亚洲(12个):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曼德勒、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阿富汗、伊拉克;

非洲(10个):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塔马塔夫;

欧洲(3个):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

美洲(1个):海地;

大洋洲(5个):巴新、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

三、三类(26个)

亚洲(2个):亚丁、东帝汶;

非洲(18个):埃塞俄比亚、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拉各斯、佛得角、安哥拉、圣普、刚果(布)、刚果(金)、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冈比亚、索马里(备用);

美洲(4个):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2个):基里巴斯、瑙鲁。

四、四类(13个)

非洲: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马里、苏丹、吉布提、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乍得。

五、五类(1个)

美洲(1个):玻利维亚。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商财字〔2008〕65号)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商财字〔2008〕164号)





6、关于执行公务机票管理后援外培训学员国际中转费发放标准的复函(商援外司函[2014]872号)




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援外培训项目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财函【2011】1187号)



8、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援外培训参观考察交通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商办财函﹝2012﹞1127号)



9、关于加快办理援外培训财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财外经函[2013]903号)




(三)商务部培训中心文件

1、关于发布《商务部对外援助培训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手册》(2010年8月修订版)的通知(商培训字【2010】111号)



2、关于印发《商务部培训中心对外援助培训项目检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培训字【2018】188号)




3、关于印发《商务部培训中心对外援助培训项目实施日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培训字【2018】187号)


4、关于印发《商务部培训中心对外援助培训项目文件归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培训字【2018】189号)






5、关于发布《对外援助培训安全生产和风险防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商培训字【2019】197号)



6、关于发布《援外培训项目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商培训字【2019】198号)